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天文观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20号令),结合我校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天文观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在校、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 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委派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院的实验室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按下拨的材料费组织好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给予协助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仪器购置、设备经费分配等重大工作进行指导和论证。
第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根据学校培养人才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工作,并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选修实验。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对外开展实验、分析、测试、计算、科普参观等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套、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实验室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校直属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学院(研究所、中心)级实验室的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名,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安排实验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实验室发展规划和人员培训计划。
(三)严格执行和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制定本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拟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维修计划。
(六)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七)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校内学习为主。实验室人员在政治、生活等方面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原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按功能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分为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一般实验室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价值一般不少于3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2名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调整与撤消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制定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依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要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勇于开拓,通过与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联合,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资金,共建、联办、合办联合实验室,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课实验室评估标准》。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经常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按《广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在实验室从事违法实验及其它违法行为。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不能随意排放超剂量的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