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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2017年05月27日 15:03  点击:[]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仪器设备安全有效的使用。确保教学、科研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除按本制度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3、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4、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

5、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

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成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广州大学仪器设备、器材遗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赔偿规定:

1、对下列仪器丢失要按原价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监视器)、电风扇、照相器材、音响器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录放像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

2、对单价在200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10%~5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020%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3、对单价10005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15年按205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4、对单价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单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25%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3%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仅计算损失价值。

5、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可根据下降程度,由设备处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赔偿计价。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条  赔偿的处理方法。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由当事人填写《广州大学教学仪器、设备、器材遗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和《低值、仪器丢失报废申请表》(作凭证),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损坏、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设备处组织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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