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由专人进行严格管理。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
第三条 剧毒和放射性物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家保卫,确保存放安全。
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经学院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做好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