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大学天体物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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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年05月27日 15: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天文观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科普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设备、科研或其它专项经费购置的,用于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校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和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办理有关的退、换、赔、补等手续。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给予报销,同时要按规定建立档案,纳入设备的计算机系统化管理,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四条    教学科研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结合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计划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在完成教学、科研、科普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主要以实验室(含研究室)为管理平台,实行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计算机管理。单价为800元(含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单价为800元以下能重复使用的为低值耐用品。

第七条    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功能开发和改造升级,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有效延长其使用寿命。积极鼓励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档。

第八条    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因教学、科研、科普工作的需要,需借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借用凭证》,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第九条    凡属于离休、退休、工作调动以及出国(三个月以上)等情况的教职工,都要按规定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所保管、领用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或拆毁)和拒绝移交。人事部门在办理上述人员的有关离岗手续时,先核实该人员已办完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后,才能放行。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一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每台设备都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含有厂家或公司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要求、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设备使用、维修的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用该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除外)。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费用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制定,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仪器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实验室制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管理,积极培训工作人员的独立操作能力,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设备维护经费中支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和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坚持以校内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维修能力,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实验室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清洁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清洁、检查、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具体办法详见《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因工作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公物私用,任意拆卸、搬运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将按照责任事故处理,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处罚。赔偿办法详见《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第五章 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的管理按学科归口,以实验室(含研究室)为管理平台,不属于实验室(含研究室)的则纳入公用仪器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流动性设备的借用管理,对因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要求借用这类设备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借用凭证》,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验收合格后,必需在15天内办理建账手续,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1、固定资产设备的网上报增办法。购置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上网办理报增时,凭密码进入管理系统,点击“设备登记”栏打开“广州大学主机设备卡片”对话框,在对话框中输入报增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生产厂家等全部数据,然后点击“保存”,系统就会自动生成设备编号,在上网登记时必须把经过审批的《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的编号输入在设备登记卡片的“设备号”一栏中,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员确认即可。

2、低值耐用品的网上报增办法。3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低值耐用品不需填报《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上网办理报增办法与800元以上设备的办理方法相同。

3、完成仪器设备网上报增手续后,经办人凭采购发票和经过审批的《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打印出有关报销单据,盖章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300元(不含3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如:工具、量具、仪器仪表、文体用品等)。首先填写好《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品验收单》并附带采购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章,到财务处报帐,最后登记在每个实验室功能分室的《进销存帐本》上。

 

第六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 无维修和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在仪器设备价值50%以上的;

3、仪器设备型号陈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5、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15%以上)、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广州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一式两份;

2、院(系、部、中心)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经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后,报设备处;

3、报废仪器设备根据价值分级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

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部、中心)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调整帐目。

单价800元~10000元设备由学院组织三人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设备处审核;

单价100005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审核,报设备处处长和主管校长审批。

总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5万元以上),报财务处备案,由设备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有关的文件与仪器设备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帐、卡与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批准报废仪器设备由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持卡和《鉴定表》到设备处核对注销设备帐和卡片。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已报废物资,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处组织回收、管理和处理。各单位对报废仪器设备有要求拆其中某些部件使用的,要在申请表中注明,以便优先予以考虑。

3、报废的仪器设备需转让或出售时,逐件估价并汇总造册报主管校长审批,所得收入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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