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广州大学天体物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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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2017年05月27日 15:0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范畴:1、单台(件)价格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的仪器设备,均属大型精密仪器。2、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原则:我校大型精密仪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每一台仪器要求专人管理,全校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的立项论证和采购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采购立项首先要论证,由使用单位填写《广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论证报告》,经过至少三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老师进行论证签名。单价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设备,需要召开论证会,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大型精密仪器立项的《论证报告》作为仪器的技术档案随仪器保管。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在采购前,先落实仪器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如恒温、恒湿等)以及需要的附属配件。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采购按《广州大学招标管理制度》进行招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一起作为仪器档案保存,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设备管理帐。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求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熟悉仪器的使用操作,懂得仪器的维护和简单维修,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该仪器。

 

第七条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档案和使用维护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以备考查。

 

第八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保护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环境,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防辐射等措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设备故障要及时维修,每次维修后登记《广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维修记录》,作为技术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包括硬件和软件)未经论证和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实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操作系统,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共用软件资源。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遵循专人管理,共同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每次使用要求在《广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实验记录簿》上登记。实验记录作为效益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对我实验中心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课无条件开出,实验项目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供的教学实验计划为准,汇总后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追加一定的耗材费。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对校内老师科研项目实验提供共享使用。根据实验要求收取耗材费用。收费方式是:每一次使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作好登记耗材费用,每学年汇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通过财务处从使用老师的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转帐到设备维修费的帐户上。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对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每台仪器由仪器管理部门根据兄弟院校的收费标准制定一个服务价格。收费方式是:设备管理员与服务对象约定时间,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到财务处交费,开具发票才能使用。对外服务收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返还学校部分入到设备维修费帐户上。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程序: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交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长审批;4、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的残值,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章 对我校大型精密仪器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年对现有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设备管理员的工作绩效评价和该实验室投资建设的依据。结合我校的实际使用情况,给每一台大型精密仪器制定一个使用标准。一个基本的仪器设备使用考核标准如下:

等级    机时数或机时数率(年)   服务质量   人为故障

       400小时以上             无投诉       

       400小时-320小时        1次投诉      

 合格     320小时-240小时        2次投诉      1

 不合格    少于240小时            3次投诉      2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统计公布考核结果。对于管理效益优秀的管理员,每年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使用量与额定标准相差较大或拒绝其他专业老师使用仪器的管理员,提出批评警告,考核不合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实验室的再投资。对于多次拒绝其他专业使用或闲置一年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主管部门将调拨至其他需要的实验室。

 

第七章 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公布我校现有的可以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便于有需要的师生联系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上一条: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下一条: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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