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高度、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有厂家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设备使用的记录。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设备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做好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记录(除教学、科研任务),定期对仪器进行清洁工作,使仪器在使用用过程中的误差减到最小。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