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大学天体物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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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05月27日 14:5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有责任维护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又是各校区消防监督的办事机构。保卫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及本规定对各校区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及个人实施消防检查、监督和处罚。各校区内各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地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各教学单位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计算机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坚持严格领用制度,防护设施要安全可靠。

()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由持证电工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实验室内原则上不准架设临时电源线,确因需要架设的,必须经实验室防火责任人同意,并做好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的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六)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修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七)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对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丝代替保险丝。

 (八)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套管内。

 (九)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及使用电炉的,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放置应急灭火器材。使用电烙铁时,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能堆放可燃物品,使用完毕应立即拔下电烙铁插头。

 (十一)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十二)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沫布、沾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十三)节日、假期中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气源、水源)。

 (十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十五)燃烧气体做实验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有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并应配置灭火器材。

 (十六)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十七)建立和健全各种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规则,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

 (十八)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九)发生火警、火灾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及时报警。

 (二十)各校区各单位防火责任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要强化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空调、打印机、配电盘、通风管道、电度表、电缆线路等电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物品,计算机设备维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熔剂,如确需使用时,应限量使用,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机房中维护设备时,必须先关闭电源,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清理维修使用过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四)计算机房内工作人员严禁穿着涤纶、晴纶、氯纶等服装或聚氯乙烯拖鞋。

    (五)保持机房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安装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等措施。

    (六)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装设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小型计算机房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七)计算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八)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九)计算机停止使用时,除关闭机器开关外,还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章  公共娱乐场所与后勤生活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学校内各类影剧院(演艺会议中心)、多媒体教学室、投影室、影视室、舞厅、卡拉OK室、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各类展览厅等;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要指学校内学生公寓、教工宿舍、餐厅、招待所、商店、发廊、修理店、复印、照相室、网吧等。

 第十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层层落实防火责任人。

(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培训,掌握消防知识。

(三)学生公寓住宿条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制订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处理突发事件预案。

(四)公寓内严禁违章用电、使用明火。

(五)学生公寓各种消防设施要完善,防火通道要畅通。

(六)要按消防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教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片长、楼长是消防管理人,要履行消防管理人的职责。

(二)   要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三)   凡在宿舍进行装修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工程作业,必须向所在家委会申报(没有家委会的可直接到保卫处申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的主管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关系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主管单位要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口封堵。

 第十四条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生活服务网点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电影放映室、投影录像室、视听室等机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电热器、生明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非放映员操作放映机、投影机等。每次放映完毕应坚持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关闸断电。

第四章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如有不符合规定者,应报告有关主管单位逐步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尤其是珍本、普本、绝版图书、稀缺书刊、重要档案资料、文献资料等存放处)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电视机、交流收音机、录音机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准随意拉电源线,确需临时拉线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进行。不准任意增加用电负荷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由持证电工安装与维修。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禁止设置配电盘(柜),人离库时,必须切断电源。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准采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各阅览室、陈列室、演讲室、多媒体教室以及库房、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等业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规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杜绝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库、资料库,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第二十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杀虫药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持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及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图书馆通道、安全出口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设置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重要库房还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五章  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建筑设计、室内装修照明音响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庆祝活动、大型集会等,主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制订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保卫处事前要对场馆内的电气及消防器材、悬浮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险情,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整改、排除。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馆内部维修装修需临时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报批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体育场馆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六章  工厂(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员工在正式上岗之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遵守消防法规。

 第三十二条  工厂(企业)法人代表为防火责任人,车间、仓库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仓库,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源线等。员工集体宿舍禁止使用电炉、液化气炉。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公共楼梯、消防通道堆放杂物货物,不准在工人上班时锁上车间大门。定期清理废纸废料。

 第三十五条  因生产需要临时动火作业或焊割作业,须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六条  禁止将生产车间、仓库、食堂、员工宿舍设在同一栋楼(房)内。

 第三十七条  各工厂(企业)要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严格检查监督。

第七章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必须按照地下停车场的有关消防规定设置,完善管理制度。

(二)   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三)   车场内停车、出入口等标志,要规范明显,要设置应急照明灯。

(四)   车场内严禁擅自接拉电线、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五)   必须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八章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各类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完善管理制度。

(二)   仓库主任和仓管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三)   仓库内和出入口要有明显标志,严禁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不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   要配足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九章  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二)   必须建立《值班日志》、《事故处理记录》等规章制度。值班员不得擅自离开消防中心。

(三)   消防中心要保持整洁,严禁违章用电、使用明火。

(四)消防中心器材必须有专业资格的消防公司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学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工程作业,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报建,填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申报表》。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申报材料送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的工程应报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凡在学校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工程队,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一章   临时易燃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在学校内搭建工棚、凉棚、排棚、牌楼等临时易燃建筑物,除向基建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外,还需在施工前向保卫处申报,填写《搭建临时易燃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四十四条  校道两旁有碍交通、消防、高压线、给排水、校容卫生等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地段不得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第四十五条  各基建工地和临时易燃性工棚、宿舍、凉棚等建筑物,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暂行设施的规定》和公安部《工棚防火措施》、《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使用临时易燃建筑的单位必须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制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七条  临时易燃建筑物使用单位,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易燃工棚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使用电炉和生明火。

第十二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章  其他方面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驻校单位人员、家属等均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校内所有消防通道、公共楼梯、出入口严禁占用和封堵。凡已封堵或占用消防通道的,应立即拆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电设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年应拨出专项经费作为消防经费,用于购置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各消防重点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解决本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的费用问题。创收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开支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章  防火责任人及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单位及工厂(企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膳食中心、运输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生产车间、仓库、餐厅等部门负责人为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其组队办法及主要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是非专职的群众性消防队伍,由学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二)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三)义务消防队下设若干个中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45岁的师生员工共同组成。

(四)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业务分队(小组)。

(五)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灭火实施方案。

(七)义务消防队要建立训练执勤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不少于一天。节假日期间,义务消防队要坚持昼夜轮流值班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八)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性能完好。

(九)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发现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也应立即报警,并主动参加扑救工作。

(十)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学习训练或消防体育运动会期间,享受出勤待遇,并补助误餐费,有条件的应发给防护用品。

(十一)义务消防队的日常各种活动经费,由其所在单位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固定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十五章  消防检查与消防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由学校保卫处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校区及各重点消防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定为寒、暑假及“五一”、“十一”、“元旦”放假前。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作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十条  学校保卫处在检查中若发现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措施报告学校保卫处。对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在校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发现可能发生重大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对已发生的火警火灾,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各校区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购置、分配、检查、维护监督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章     

 第六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考核考评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嫌疑的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内容若与消防法规相抵触,以消防法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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