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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05月27日 15:00  点击:[]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的精神,完善安全防范体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增强校属各单位领导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负起“保一方平安”的重大责任,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职责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学院的党政一把手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是第二责任人;各机关部处的负责人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人要共同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贯彻落实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实承担起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二)制定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系数。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将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相同对待,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安全管理工作要“有研究部署,有规章制度,有防范措施,有人员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要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对安全工作要“严查整改、自查自纠、抓出成效”,彻底清除不安全事故隐患。

   (四)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在建设与发展的同时,不断补充、更新、完善学校安全设施的建设。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人防、技防、制度防、设施防、意识防”,防范于未然,确保学校的平安。

   (五)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师生员工的“三防” (即防自然灾害、防伤害、防事故)意识和自救自卫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的基本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广大师生员工法制意识,使他们懂法、守法、护法,共同维护校园内外的安全稳定。

    二、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涉及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没有建立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要建立完善。若没有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责任人不能评先受奖和晋职晋级。

(二)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

1、发现校内危房、违章建筑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加固维修或拆除;

2、对违章、年久失修、超载使用的用电设施,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维修、更换;

3、对有毒物品或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要设双人双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4、对计算机房、消防设备、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更换,确保网络设备与消防设施完好;

5、对教学、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改建或装修必须报告总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批准、验收,不得占用、封锁消防通道或改变消防设施用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和设施完好;

6、对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切实加强检查,落实责任制,把好食品进货质量关,确保师生员工饮食安全;

7、对出租场地、旅业服务场所、工地工棚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黄赌毒丑恶现象的发生;

8、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控和信息安全防范,防止泄密和有害信息的传播。

对以上情况不报、不管、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或拖而不办的,通报批评安全责任人并限期整改,若还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的,由学校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组织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及教学考察活动要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要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决不允许学生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和活动。否则,责成安全责任人作检讨或由学校处以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

(四)学校如发生师生伤害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经调查认定属于学院或机关单位的管理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降职级或撤职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要建立治安、安全信息收集、记录,处理和上报制度,对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如有不报或瞒报、漏报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对安全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和通报,并作出警告处分。

    三、奖励办法

    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对校属各单位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评。按照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约内容及贯彻落实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的实际情况,责任人能认真履行职责,从签约起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学校给予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表彰,并按照《广州大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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